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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智源代理人代理锂电池设备制造商赢得专利侵权诉讼

发布时间: 2023-01-20 11:08:13 

近日,由金杜智源专利代理师、诉讼代理人裴金华代理的被告长兴某锂电池设备制造公司与原告长兴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获得胜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4月,原告长兴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长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201921266118.3一种进出料机械手”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金杜智源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客观详尽的侵权比对以及大量专利检索,成功检索到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最终确定了不侵权抗辩以及抵触申请抗辩联合使用的应诉策略。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关于权利要求1属于抵触申请,而其它权利要求没有被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的抗辩意见,在判决书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各项技术特征已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公开,而权利要求2-5则与被控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金杜智源代理人又一次通过专业的服务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两百万的诉讼赔偿。


本案中,在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虽然原告采用等同侵权等方法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是金杜智源代理人通过抵触申请抗辩的办法,使得法院认定了扩大范围后的权利要求与抵触申请相同,从而认定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本案的启示主要有两点,一是,侵权判定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解释是把双刃剑,虽然能够更好地将被控侵权产品纳入保护范围,但也增大了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相同的可能性,诉讼时原告和被告应当充分利用上述规则,争取取得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二是,抵触申请的设置虽然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审查中的重复授权问题,但是,若被控侵权产品与抵触申请一致,也可以比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原则,省略以抵触申请为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的程序,直接在民事程序中判定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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